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218號
SLDV,108,司促,5218,2019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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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2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陳慕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萬興即蘇榆傑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黃玉丹即蘇榆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蘇榆傑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壹拾叁萬玖仟捌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伍
  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九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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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