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2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陳慕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萬興即蘇榆傑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黃玉丹即蘇榆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蘇榆傑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壹拾叁萬玖仟捌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伍
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九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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