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215號
SLDV,108,司促,5215,2019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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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2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明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壹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伍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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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