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1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周明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亮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啓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智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壹佰玖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517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𡘙聖、李│自民國107年1│至民國108年0│年息1.15% │
│ │105191│亮嫻、游智│0月30日起 │4月23日止 │ │
│ │元 │穗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4月24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𡘙聖、李│自民國107年1│至民國108年0│年息0.115% │
│ │105191│亮嫻、游智│2月01日起 │4月23日止 │ │
│ │元 │穗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0.215% │
│ │ │ │4月24日起 │5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6月01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亮嫻前就讀慈濟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李𡘙聖
、游智穗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
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2筆,總計新臺幣(以下
同)114,646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
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24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
月30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約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
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
約金。
(二)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
檢討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07年10月30日當時
教育部規定其中已屆還款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係依
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1.06%加碼0.15%,並由債權人自行吸
收0.06%,計為1.15%,並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08年4
月24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2.15%。
(三)詎債務人李亮嫻自民國107年10月30日起,未能依約
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
本金105,191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
李𡘙聖、游智穗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
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額度借據、撥款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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