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1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洪頌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展典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景會
人 0樓之7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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