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151號
SLDV,108,司促,5151,2019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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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1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天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捌佰玖拾陸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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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