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142號
SLDV,108,司促,5142,2019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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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1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盧新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肆佰肆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伍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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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