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1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盧新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肆佰肆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伍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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