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129號
SLDV,108,司促,5129,2019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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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1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銘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玖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壹佰伍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其逾期在一百八十日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一百八十日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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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