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1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世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肆佰貳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叁拾叁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
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之百分之
二十,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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