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126號
SLDV,108,司促,5126,2019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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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1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世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肆佰貳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叁拾叁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
  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之百分之
  二十,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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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