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060號
SLDV,108,司促,5060,2019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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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0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麗傑開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鼎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令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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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麗傑開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