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82號
上 訴 人 張智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安囡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8 年4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預納上訴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預納裁判 費,且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 、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3 項亦分別有明定。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理由狀,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 ,亦未預納上訴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 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上訴狀及繕本,並按上訴聲明範圍 內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預納上 訴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3000元,如未全部上 訴,請自行核算),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 民事上訴理由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