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仁莊
楊金豐
楊光邦
楊殷富
楊鄭金滿
楊成蔚
楊成武
楊芬蘭
楊美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50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人未依
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壹
百玖拾捌萬伍仟肆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肆
萬零貳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