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50號
SLDV,107,重訴,150,2019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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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仁莊 
      楊金豐 
      楊光邦 
      楊殷富 
      楊鄭金滿
      楊成蔚 
      楊成武 
      楊芬蘭 
      楊美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50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人未依
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壹
百玖拾捌萬伍仟肆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肆
萬零貳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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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