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4號
原 告 林僊傑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
被 告 林游梅
訴訟代理人 許兆慶律師
複代理人 陳慧文律師
被 告 林薈華
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
被 告 林芳寬
訴訟代理人 林欣頤律師
被 告 林倩伃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566 號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等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 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係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 年 度重訴字第566 號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之法 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且到場之兩造均當庭表示請求裁定停 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二第74頁),故本院認有裁定停 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