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73號
上 訴 人 郭裕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裕宏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88萬7,48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4,535 元,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