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938號
SLDV,107,訴,1938,2019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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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38號
上 訴 人 王譯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石柱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8 年4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2,425 元,應徵裁判
費1 萬2,8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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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