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38號
上 訴 人 王譯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石柱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8 年4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2,425 元,應徵裁判
費1 萬2,8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