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760號
SLDV,107,訴,1760,2019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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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60號
上 訴 人 寶生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天彥 


被 上訴 人 葳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澤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8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預納第二
審裁判費。查上訴人因本件財產權訴訟所受之客觀利益仍難以金
錢量化,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仍應以新臺幣(下同
)壹佰陸拾伍萬元為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計算之價額,並徵第二審
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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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生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葳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