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130號
SLDV,107,訴,1130,2019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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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郭祐愷
      郭士展
      郭俊志
      郭錦文
      周郭芒
      陳郭修
      郭芳嬌
      郭芳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林宜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8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4,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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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