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7年度,1號
SLDV,107,家訴,1,20190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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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邱為珍(原名邱偉舜)



被上訴人  林若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上訴裁判費;上 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30日本院107 年度家訴字 第1 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且前 經本院於108 年4 月10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 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865元,該裁定已於同年4 月16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 9 頁)。惟上訴人逾越上開期間,迄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復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附卷可憑,足認本件 上訴為不合法,應依首揭規定,由本院裁定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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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