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208號
SLDV,105,訴,1208,2019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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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08號
原   告 倪蘊康 
訴訟代理人 倪世遠 
被   告 郭永信 
訴訟代理人 黃捷琳律師
      張玲綺律師
被   告 張友譯 
      梁世俊 
      蔡鴻輝 
      施文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489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及105 年度訴字第122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訴訟 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 6 年12月14日裁定命在前揭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 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二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489 號事件及105 年度訴字第1226號事件卷宗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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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