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東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東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東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3日判處有期徒刑2 年,並於10 6 年12月6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5 月24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 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⑴ 106 年度審訴字第112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因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⑵106 年度審訴字第60 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 月、6 月確定;上開⑴、⑵所示案件 ,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461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受刑人於106 年12月6 日送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存卷可參。嗣受刑人於執行中經 法務部矯正署於108 年5 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671950 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5 月24日法授矯字 第1080167195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業經假 釋,尚在所餘刑期中,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韻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