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8年度,86號
SLDM,108,審附民,86,2019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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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86號
原   告 華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旭田
訴訟代理人 尤伯祥律師
      郭皓仁律師
被   告 曹綜仁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間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庭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 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敏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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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