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33號
原 告 羽部康裕
訴訟代理人 陳怡榮律師
翁偉倫律師
被 告 賴騏鴻
楊旻峯
黃艾迪
施勝雄
楊文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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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劉一董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審簡字第319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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