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8年度,170號
SLDM,108,審交附民,170,2019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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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0號
原  告  陳張米妹


被  告  劉家彣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審交簡字第143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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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