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字第151號
原 告 林清德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袁國治
訴訟代理人 蕭咸齊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7 年11月19
日北市監基裁字第25-Z3A067934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行政訴訟法 第237 條之7 定有明文。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被告依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2 項規定所為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 ,屬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行裁判,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107 年9 月8 日2 時3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號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國道一號北上173. 9 公里處時(下稱系爭路段),因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 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一人)」之違規行為,為內 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下稱舉發機關)第三公路警察 大隊執勤警員攔停稽查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 第2 項規定,填製國道警交第Z3A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單)當場舉發,並記載應到案 日期為107 年10月8 日前。嗣原告於107 年10月2 日提出交 通違規陳述單,案經被告函轉舉發機關查復違規屬實,被告 遂於107 年11月19日以原告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汽車駕 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一人)」之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2 項規定,以北市監基裁字第25-Z3A 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下稱原 處分)。原告不服,遂於107 年11月21日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
三、原告主張:
臨檢當時,有1 名警察將伊攔停,該名警察沒有告訴伊怎麼 繫安全帶,也沒有叫伊把衣服掀起來確認有無安全帶,卻直 接叫伊駕車往前移動,給前方的另1 位警察開單。伊雖有向
前方的另1 位警察講伊有繫安全帶,但警察不採信,並說伊 是後來才繫的,就將舉發單交予伊簽名,嗣令伊離開。實際 上,伊確實有繫安全帶,只是部分被衣服蓋住,調取警方提 供之影像即可查明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四、被告答辯:
員警於前揭時、地執勤時,發現原告未依規定繫安全帶,遂 錄影存證並予攔查,核以系爭車輛之安全帶為三點式裝置, 原告將繫於腰部之安全帶坐於臀部下,未依三點式安全帶使 用方式繫用,員警舉發自無違誤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 訴。
五、本院之判斷:
原告於107 年9 月8 日2 時34分許,駕駛系爭車輛行經系爭 路段,因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 全帶(一人)」之違規行為,為舉發機關執勤警員攔停稽查 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2 項規定,填製舉發 單當場舉發,並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07 年10月8 日前。嗣原 告於107 年10月2 日提出交通違規陳述單,案經被告函轉舉 發機關查復違規屬實,被告遂於107 年11月19日以原告有「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一人) 」之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2 項規定 ,以原處分裁處罰鍰3000元,此有舉發單、交通違規陳述單 、舉發機關107 年10月17日國道警三交字第1073701928號函 暨檢附違規舉發光碟、原處分裁決書暨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 參(頁41至49)。至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並以 前詞主張,則本件爭點為:原告有無「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 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一人)」之違規行為?原處 分之認事用法有無違誤?現判斷如下。
(一)按「行車前應注意之事項,依下列規定:五、駕駛人、前座 及小型車後座乘客均應繫妥安全帶。」、「汽車行駛於道路 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 ,處駕駛人新臺幣1500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 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 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 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交通部定之。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 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但 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 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89條第1 項第5 款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1 項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
施及宣導辦法第3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汽車行駛於道路 上,其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應依下列規定 使用安全帶:三、安全帶之帶扣應確實緊扣,安全帶無扭曲 或反轉,鬆緊度保持適宜;腰部安全帶置於腰部以下,肩部 安全帶固定位置應依個人調整,避免安全帶纏繞經過頸部, 且應置手臂上端以上」;再按「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92條第4 項規定訂定之。」、「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前項 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 條、第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亦有明定,是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即係基於法律之授權所訂 定,又依上開基準表記載,汽車行駛高速公路,駕駛人未依 規定繫安全帶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2 項規 定,於期限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處罰鍰3000元。 而此裁罰基準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11 號解釋認無違 背法律保留原則,得為法院裁判時所適用。
(二)本件原告固不爭執其於上揭時、地駕駛系爭車輛為警攔查, 惟辯稱其實際上已繫妥安全帶,僅部分被衣服蓋住云云。經 查:本院勘驗舉發機關提出之違規舉發光碟(詳如判決附件 ),該錄影畫面係近距離拍攝系爭車輛駕駛座之內部狀態, 當時駕駛座車窗業已搖下,透過拍攝畫面已足清楚辨識駕駛 人即原告之衣著、部分肢體及座椅。復觀察當時原告身體之 側面暨腹部特寫,則可見原告係身著鵝黃色上衣及藍色長褲 ;又透過燈光之照射及近距離拍攝,亦可知原告之左側肩膀 至其右側腰部、左側腰際橫跨腹部、腰際向後延伸至座椅等 範圍,係無遮蔽或死角,可一望即知,而原告之上半身至腰 部,均無配繫安全帶;是由上開錄影畫面之內容可徵,原告 為警攔查之際,客觀上確無繫用安全帶之事實至明。再參原 告與舉發機關員警之對話及行止畫面,當員警詢及原告:「 安全帶怎麼繫的都不知道?」、「肚子上那一條勒?」、「 都被你坐到後面」等語時,原告不曾否認其未繫安全帶,反 而係頻頻向員警表示「對不起」等語,旋即挺直腰桿,以左 手向背後掏取尚安置於座椅上之安全帶準備繫用(畫面攝及 原告左側腰臀、臀部下方之部分安全帶),足徵原告於為警 舉發當時,確實未依規定繫用安全帶。上情亦與舉發機關10 7 年10月17日函文說明四所稱:系爭車輛所配置之安全帶係 三點式之裝置,原告並未依三點式安全帶使用方式繫用,而 係將腰部安全帶坐於臀下,未繫於腰上等語,互核一致(頁 45至46),顯然系爭車輛駕駛座係配設三點式安全帶,原告
卻將腰部之安全帶坐在背後、臀下,未以三點式繫妥,自未 符合前揭安全帶正確使用規定,而屬未依規定繫妥安全帶, 堪可認定。是以,本件舉發機關員警就原告上開違規行為當 場舉發,復經被告依法裁罰,並無違誤。原告所言其繫用之 安全帶係遭衣服蓋住之情事,顯與前揭客觀事證相悖,要難 採信。又原告係有合格駕駛資格之職業駕駛人,本應遵守交 通法規,並就安全帶之重要性及必要性知之甚詳,然其於上 揭時、地竟疏未繫妥安全帶,顯有過失,自應受罰,再不容 其空言以員警未告知其安全帶如何使用、未令其將衣服掀起 確認有無安全帶等事後卸責之詞作為爭執。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於上開時、地,駕駛系爭汽車行駛於高 速公路,確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汽車駕駛人未繫安全帶 (一人)」之違規行為,洵屬明確。從而,被告依道交處罰 條例第31條第2 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 處理細則之規定,裁處原告如原處分所示,於法並無違誤。 原告猶執前詞指摘原處分不當,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七、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計為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 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第237 條之7 、第237 條之8 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750 元。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00元
合 計 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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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檔案:682-K8.MTS │
│影片時間:00分17秒 │
│拍攝角度:由員警配戴之密錄器朝正前方拍攝 │
│影片人物: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駕駛人 │
│ (下稱駕) │
│ 執勤警察一名 │
│ (下稱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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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錄影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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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影一開始(錄影畫面顯示時間2018.09.08 02:35),甲靠近一輛黃色之營業小客車,│
│隨著甲之移動,畫面靠近拍攝該車駕駛座之內部狀態(斯時該車車窗搖下、車內駕駛座位│
│置坐著一名身著鵝黃色上衣、藍色褲裝之駕駛人,未拍攝到駕駛人之正面;畫面內另可見│
│汽車方向盤之一部分,車內正在播放音樂)。以下為甲、駕駛人之對話: │
│甲:你職業駕駛喔? │
│駕:對呀。 │
│甲:啊安全帶怎麼繫的都不知道? │
│駕:蛤?對不起。 │
│甲:你肚子那一條勒? │
│ (甲說話同時,畫面正特寫駕駛人之腹部,並清楚可見該人腹部及身體正面未繫用安│
│ 全帶) │
│駕:啊,哈,對不起啦。 │
│ (駕駛人說話同時,將腰桿挺直,以左手向背後掏取,並由駕駛人及座椅間之空隙可│
│ 見駕駛人正以左手掏取座椅上的安全帶) │
│甲:都被你坐到後面了。 │
│駕:蛤。嗯。 │
│甲:來左邊停一下,左邊停進來。 │
│ (甲說話同時,一面朝該營業小客車車尾方向移動,復可見該車車牌號碼為000-00號│
│ 。此後錄影畫面旋告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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