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77號
KLDV,108,補,377,20190531,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77號
原   告 陳文正 
被   告 許炎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