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61號
KLDV,108,補,361,2019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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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學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肆仟肆佰壹拾伍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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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