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學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肆仟肆佰壹拾伍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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