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60號
KLDV,108,補,360,20190522,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0號
原   告 陳黃登 



被   告 有限責任台灣省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楊聰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
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