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39號
KLDV,108,補,339,2019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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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39號
原   告 錢宗源 
被   告 曾吉良 
      許郭香 
      杜裕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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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