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38號
KLDV,108,補,338,20190515,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38號
原   告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岫湄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岫湄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萬6,959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72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1/1頁


參考資料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