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8年度,465號
KLDV,108,基簡,465,2019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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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465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被   告 尤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二節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 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事件,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原 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08年度司促字第1332 號支付命令聲明異 議,致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又本件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20 元,而原告僅於聲 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500 元,基此,本院乃於民 國108年4月18日,以108年度補字第50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20元,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其訴。嗣上開裁定正本於108年4月23日送達原告以後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查詢表查詢、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列印紙本在卷足考,是其起訴 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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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