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8年度,956號
KLDV,108,基小,956,2019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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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小字第95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  
被   告 藍國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玖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參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百分之十二‧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之規 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
二、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為1, 000 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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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