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8年度,605號
KLDV,108,基小,605,20190522,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小字第60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靜  
      張嘉誠 
被   告 林漢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
│附表:108年度基小字第605號 │
├──┬─────┬─────────────────────┤
│編號│ 計息本金 │ 利 息 │
│ │(新臺幣) ├────────────────┬────┤
│ │ │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
│ 1 │48,515元 │自95年5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9.89% │
│ │ ├────────────────┼────┤
│ │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
└──┴─────┴────────────────┴────┘




1/1頁


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