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233號
KLDV,108,司繼,233,2019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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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劉美惠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吳德興(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基隆市○○區
  ○○○路000巷00○0號3樓)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7年12
  月3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
  院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
  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
  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吳德興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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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