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947號
KLDV,108,司促,2947,2019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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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94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廖世驊 

      廖良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捌佰零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廖世驊於民國98年11月至103年11月間邀同債
    務人廖良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57,802元,另加計利
    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廖世驊自就讀學校
    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廖良明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94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廖世驊、廖│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157802│良明   │2月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廖世驊、廖│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7802│良明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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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