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7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李芫菘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参萬参仟貳佰伍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
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惟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107年1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VISA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
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
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
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
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
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
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之手
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1)
。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民國108年1月29日止共
消費簽帳新臺幣28,504元均未按期給付(證2),雖
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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