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829號
KLDV,108,司促,2829,2019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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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2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陳長庚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貳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
  六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
    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前於民國92年11月17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
    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5,458元,借款
    利息於每月17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
    ,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民國107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
    止依年利率13.63%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
    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
    視為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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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