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734號
KLDV,108,司促,2734,2019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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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734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胡家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陸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零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零肆佰柒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壹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
    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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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