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565號
KLDV,108,司促,2565,2019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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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6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謝承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玖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零貳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
  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惟每
  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106年5月23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VISA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
     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
     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
     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
     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違約金之
     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
     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
     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
     證1)。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民國106年7月19日止共
     消費簽帳新臺幣50,230元均未按期給付(證2),雖
     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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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