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昱華(即劉秀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雲間107年度重訴字第83號所有權移
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19,437,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608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