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字第9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告 江美鳳
被 上訴人
即 原告 伯仲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仲介報酬費用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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