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7年度,547號
KLDV,107,基簡,547,20190508,3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字第5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廣欣電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麗美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鉅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日盛 
訴訟代理人 王瑞華 
      王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
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12月2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8 年1 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及收 費答詢表在卷足憑,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1/1頁


參考資料
鉅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欣電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