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38號
KLDM,108,訴,38,2019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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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敏彥


選任辯護人 趙浩程律師
被   告 詹曜濬



選任辯護人 陳雅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
度偵字第5137、67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敏彥詹曜濬共同製造第四級毒品,各處有期徒刑參年;又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各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各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55、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 至18、21、23、24、26至28、31、33、34、36至42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陳敏彥詹曜濬2 人均明知二甲基色胺(俗稱:DMT )及假 麻黃鹼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第4 款 所定之第二級、第四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製造,詎其2 人 竟先、後各基於共同製造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第二級毒品 二甲基色胺之犯意聯絡,而分別為下列製造第四級毒品及第 二級毒品之行為:
㈠於民國106 年6 、7 月間某日時起,2 人謀議以麻黃草為原 料,意欲萃取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以牟利,由陳敏彥主要負 責提供麻黃草原料、化學原料及部分製毒所需器具,而由詹 曜濬主要負責提供製造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所需之知識及技 術、與部分製毒所需之化學原料及器具,並擬於毒品成功提 煉後,由陳敏彥負責後續之銷售。迨於同年10月起至翌(10 7 )年2 月間,陳敏彥陸續分批提供重量約50至100 台斤之 麻黃草原料予詹曜濬,而詹曜濬則在臺北市○○區○○○路 000 巷00號之山間工寮(下稱北投製毒工廠)內,以上述供 製造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所需之原料、器具,自前開麻黃草 進行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之萃取及提煉等製造事宜(製毒方 法及流程詳卷,為免判決書公開遭人仿效,僅予略載之), 並於107 年9 月6 日查獲時前之某日時許,製成含有第四級 毒品假麻黃鹼成分之溶液,並置放於北投製毒工廠內(詳如



附表三編號1 至5 、7 、13、14所示)。
㈡於107 年4 至6 月間某日時起,2 人另謀議以含羞草為原料 ,意欲萃取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以牟利,仍由陳敏彥主要 負責提供含羞草原料、化學原料及部分製毒所需器具,而由 詹曜濬主要負責提供製造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所需之知識 及技術、與部分製毒所需之化學原料及器具,並自該時起, 2 人在新北市○○區○○路000 ○00號之車床工廠(下稱新 莊製毒工廠) 內,以上述供製造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所需 之原料、器具,自前開含羞草進行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之 萃取及提煉等製造事宜(製毒方法及流程詳卷,為免判決書 公開遭人仿效,僅予略載之),惟尚未萃取出第二級毒品二 甲基色胺毒品成分之際,旋為下述偵查機關於107 年9 月6 日、7 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 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指揮下之逕行搜索,在前開新莊及北 投製毒工廠、被告2 人住居所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一至三 所示之物,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基隆地檢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證資料,屬於傳聞之供 述證據部分,檢察官及被告陳敏彥詹曜濬(下簡稱被告2 人)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稱同意有證據能力或沒有 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103 至108 頁、本院卷第184 至189 頁),而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證據證 明係違背法定程序或違反陳述者意願所取得,且本院認為均 適當得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 之規定,均應有證據能力;而其餘非供述證據資料,亦查無 係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自均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認定之理由:上開事實,業據被告2 人於警詢、偵查中 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本院107 年度聲羈字第161 號 卷,下稱聲羈卷,第15至24頁;基隆地檢署107 年度偵字第 5137號卷,下稱偵5137卷,第143 至155 頁、第157 至169 頁、第433 至440 頁、第459 至463 頁、第499 至501 頁、 第505 至507 頁、第689 頁至699 頁、第711 至725 頁,本 院卷第37至40頁、第95至110 頁、第177 至191 頁、第207 至218 頁,本院107 年度偵聲字第118 號卷,下稱偵聲卷, 第23至24頁),核與證人侯照勝於警詢、偵訊時證述相符( 見偵5137卷第475 至479 頁、第493 至496 頁、第679 至68 2 頁),並有相關照片、DMT 國外文獻、網路資料、法務部



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 、扣押物品目錄表、新聞影像照片、二甲基色胺維基百科資 料、手機搜尋歷史紀錄照片、手機內容及歷史紀錄、法務部 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扣押物封條照片、扣案物品照片 、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資料、北投製毒工廠室內配置圖、 新莊製毒工廠室內配置圖、法務部調查局107 年9 月21日調 科壹字第10723518880 號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107 年9 月 21日調科壹字第10723518890 號鑑定書、被告詹曜濬涉嫌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檢驗結果表、法務部調查局107 年10 月19日調科壹字第1073388610號函、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 機動工作站107 年10月16日電緝字第10778575190 號函文檢 附相關資料、估價單、被告陳敏彥與證人侯照勝之通訊監察 譯文表、本院107 聲監續49、52、310 、550 、825 、1105 、1392號通訊監察書、被告詹曜濬製毒筆記部分內容影本在 卷可參(見偵5137卷第21至33、第35至37頁、第39頁、第63 至79頁、第81至89頁、第107 頁、第109 至111 頁、第113 至115 頁、第117 至135 頁、第193 至205 頁、第209 頁、 第211 至213 頁、第215 至221 頁、第223 頁、第225 頁、 第227 頁、第233 至237 頁、第229 至231 頁、第323 至33 3 頁、第441 頁、第445 頁、第247 至255 頁、第265 至27 3 頁、第283 至297 頁、第443 頁、第447 頁、第481 至48 7 頁、第489 頁、第511 至512 頁、第513 至561 頁、第57 7 頁、第579 至659 頁、第669 至677 頁、第683 頁、第68 5 至687 頁、第701 至703 頁、第705 至708 頁、第731 至 771 頁,偵6782卷第21至63頁、第163 至175 頁),及如附 表一至三所示證物扣案可佐,堪認無訛。足以佐證被告2 人 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 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2 人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4 項之 製造第四級毒品既遂罪、同條例第2 項、第6 項之製造第二 級毒品未遂罪。
㈡被告2 人在密切接近時間內,分工合作製造前開第四級毒品 、第二級毒品,均各係為達同一目的所為之數舉動,且於密 接之時、地所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 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 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一行為予以 評價,較為合理,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各為接續犯 。被告製造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復進而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 以上假麻黃鹼之低度行為,為其製造第四級毒品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2 人所犯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2 人就本案所有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 共同正犯。
㈣被告2 人所為之製造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行為僅達未遂階 段,屬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㈤被告2 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皆自白製造第四級毒品既遂 、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等犯行不諱如前述,應均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2 人所犯製造 第二級毒品未遂罪部分,同時具有未遂,偵、審自白2 減輕 其刑事由,爰依刑法第70條之規定遞減之。
㈥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 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此雖為法院依法得行使裁量之事 項,然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環境與情狀 ,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 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是以,為此項裁量減輕其刑 時,必須就被告全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在客觀上是否有足 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可憫恕之情形,始謂適法( 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4584號判例、88年度台上字第6683號 判決、100 年度台上字第744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此所謂 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 之事由時,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 低度刑而言。是倘被告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 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 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1553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刑法第59條 規定之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認科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 量減輕其刑之規定,亦為法院得自由裁量事項,且必須犯罪 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 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 於被告犯後是否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入監執行家庭無人照 顧等等,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 輕之理由(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060號判決意旨參照 ),明白表示被告犯後承認態度、負擔家庭生計,皆非酌減 其刑之事由。查被告2 人雖於偵審中對其等所犯坦認不虛, 惟衡諸毒品對國民健康衛生危害至鉅,對社會治安具有潛在 之高度危險性,製造毒品係助長毒品氾濫,戕害他人身心, 危害社會治安及善良風氣,一般人將製毒者視為社會問題之 製造源頭,殊少對之同情,再觀之附表三所示製成之假麻黃 鹼淨重達85,880公克(純度均小於1%),數量非寡,如後續



純化得以供人施用,衍生之販賣、施用毒品行為勢難逐一禁 絕,屆時毒流所至,非特對社會秩序影響至鉅,更使難以估 算之施用毒品者陷於毒癮無法自拔,隨之而生之各類犯罪行 為接踵而至,造成之社會成本極為巨大,犯行之潛在危險性 非屬輕微,殊值譴責,犯罪情狀顯難憫恕。本院認被告2 人 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行為,已適用刑法第25條第2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減輕其刑之規定,處斷最低 刑度為有期徒刑1 年9 月,另所犯製造第四級毒品既遂行為 ,亦已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減輕其刑,處斷 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2 年6 月,均難認有情輕法重之憾,揆 諸前揭說明,自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被告2 人之辯護人等 雖以被告2 人均就本案所有犯行於偵查、審判中均如實交代 ,被告詹曜濬為單親父親,獨力扶養2 名未成年兒子,為家 中經濟支柱;被告陳敏彥素行良好、平時熱心公益、須扶養 就讀大學中之2 個女兒、罹患癌症之胞兄及行動不便之高齡 母親等語,請求依該條規定酌減被告2 人之刑期云云,即屬 無據,併此敘明。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 人明知二甲基色胺、 假麻黃鹼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第四級毒品 ,危害國人健康及社會治安甚鉅,卻為貪圖不法利益,無視 國家禁絕毒品之政策,竟從事製造第二級、第四級毒品之犯 行,造成毒品可能泛濫,戕害國民身心健康,所為殊值非難 ,兼衡被告2 人全部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素行良好(見卷 內被告2 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陳敏彥無任何前 科、詹曜濬僅於早年有賭博相關前案紀錄)、參與製造毒品 之分工、教育程度及經濟狀況(被告陳敏彥為高職電機科畢 業,現於一般公司就業,兼職承攬裝潢工程,見偵5137卷第 7 頁,本院卷第247 頁、249 頁;被告詹曜濬為高中畢業, 業木工,經濟貧困(自述為低收入戶,見偵5137卷第183 頁 ,本院卷第9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定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㈥沒收部分:
①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5 、7 、13、14所示之物,經檢驗結 果確含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成分,已如前述,而直接盛裝上 開第四級毒品之容器,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 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 第38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至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 ,自無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②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55、附表二、附表三編號6 、8 至12 、15至18、21、23、24、26至28、31、33、34、36至42所示



之物,均為供被告2 人共同製造第四級毒品麻黃、第二級 毒品二甲基色胺所使用之物,業經被告2 人供陳在卷,並經 本院認定如前,復附表三所示部分物品(除前述①及後述③ 之外其他物品)屬符合製造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所需之設備 及化工原料,亦有前述法務部調查局107 年9 月21日調科壹 字第10723518890 號鑑定書存卷足憑,上述物品,應不問是 否屬於被告所有,依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均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9條第1 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③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9、20、22、25、29、30、32、35所示之 物,起訴書雖認屬被告2 人供製造第二級、第四級毒品所用 之物,惟既於北投製毒工廠內扣得,難認與被告2 人製造第 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有何關聯,又依法務部調查局107 年9 月21日調科壹字第10723518890 號鑑定書所載內容,均不屬 於純化製造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所需之設備及化工原料,無 證據與本案製造第四級毒品犯罪有何關聯,衡酌該等物品性 質,復不屬於違禁物或其他依法應沒收之物,本院無從宣告 沒收,併此敘明。
④本件有宣告多數沒收之情形,依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之規 定,併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6 項、第4 項、第17條第2 項、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25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弘宇提起公訴,檢察官黃佳權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於新莊製毒工廠扣得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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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暨沒收物│數量│ 鑑驗結果 │ 卷頁 │ 備註 │
│ │品名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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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電磁爐 │1臺 │㈠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①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起訴書附表一編│
│ │( A-02 ) │ │ 殘留。 │ 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號(一) │
│ │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偵 5137 卷第│ │
│ │ │ │ │ 63 至79頁) │ │
│ │ │ │ │②法務部調查局 107 年 9 │ │
│ │ │ │ │ 月21 日調科壹字第10723│ │
│ │ │ │ │ 000000 號鑑定書(偵678│ │
│ │ │ │ │ 2 卷第 13 至 14 頁) │ │
│ │ │ │ │③扣押物品清單(偵 6782 │ │
│ │ │ │ │ 卷第192-1至192-6頁) │ │
├──┼──────┼──┼───────────┼────────────┼───────┤
│ 2 │電燉鍋 │1臺 │㈠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①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起訴書附表一編│
│ │( A-02 ) │ │ 殘留。 │ 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號(二) │
│ │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偵 5137 卷第│ │
│ │ │ │ │ 63 至79頁) │ │
│ │ │ │ │②法務部調查局 107 年 9 │ │
│ │ │ │ │ 月21 日調科壹字第10723│ │
│ │ │ │ │ 000000 號鑑定書(偵678│ │
│ │ │ │ │ 2 卷第 13 至 14 頁) │ │
│ │ │ │ │③扣押物品清單(偵 6782 │ │
│ │ │ │ │ 卷第192-1至192-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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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打風機 │1臺 │ │①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起訴書附表一編│
│ │( A-03 ) │ │ │ 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號(三) │




│ │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偵 5137 卷第│ │
│ │ │ │ │ 63 至79頁) │ │
│ │ │ │ │②扣押物品清單(偵 6782 │ │
│ │ │ │ │ 卷第192-1至192-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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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分離漏斗 │1個 │㈠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①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起訴書附表一編│
│ │( A-04 ) │ │ 殘留。 │ 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號(四) │
│ │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偵 5137 卷第│ │
│ │ │ │ │ 63 至79頁) │ │
│ │ │ │ │②法務部調查局 107 年 9 │ │
│ │ │ │ │ 月21 日調科壹字第10723│ │
│ │ │ │ │ 000000 號鑑定書(偵678│ │
│ │ │ │ │ 2 卷第 13 至 14 頁) │ │
│ │ │ │ │③扣押物品清單(偵 6782 │ │
│ │ │ │ │ 卷第192-1至192-6頁) │ │
├──┼──────┼──┼───────────┼────────────┼───────┤
│ 5 │長管燒瓶 │1個 │㈠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①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起訴書附表一編│
│ │( A-05 ) │ │ 殘留。 │ 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號(五) │
│ │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偵 5137 卷第│ │
│ │ │ │ │ 63 至79頁) │ │
│ │ │ │ │②法務部調查局 107 年 9 │ │
│ │ │ │ │ 月21 日調科壹字第10723│ │
│ │ │ │ │ 000000 號鑑定書(偵678│ │
│ │ │ │ │ 2 卷第 13 至 14 頁) │ │
│ │ │ │ │③扣押物品清單(偵 6782 │ │
│ │ │ │ │ 卷第192-1至192-6頁) │ │
├──┼──────┼──┼───────────┼────────────┼───────┤
│ 6 │參口燒瓶 │1個 │㈠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①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起訴書附表一編│
│ │( A-06 ) │ │ 殘留。 │ 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號(六) │
│ │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偵 5137 卷第│ │
│ │ │ │ │ 63 至79頁) │ │
│ │ │ │ │②法務部調查局 107 年 9 │ │
│ │ │ │ │ 月21 日調科壹字第10723│ │
│ │ │ │ │ 000000 號鑑定書(偵678│ │
│ │ │ │ │ 2 卷第 13 至 14 頁) │ │
│ │ │ │ │③扣押物品清單(偵 6782 │ │




│ │ │ │ │ 卷第192-1至192-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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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小分離漏斗 │1個 │㈠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①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起訴書附表一編│
│ │( A-07 ) │ │ 殘留。 │ 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號(七) │
│ │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偵 5137 卷第│ │
│ │ │ │ │ 63 至79頁) │ │
│ │ │ │ │②法務部調查局 107 年 9 │ │
│ │ │ │ │ 月21 日調科壹字第10723│ │
│ │ │ │ │ 000000 號鑑定書(偵678│ │
│ │ │ │ │ 2 卷第 13 至 14 頁) │ │
│ │ │ │ │③扣押物品清單(偵 6782 │ │
│ │ │ │ │ 卷第192-1至192-6頁) │ │
├──┼──────┼──┼───────────┼────────────┼───────┤
│ 8 │大燒杯 │1個 │㈠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①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起訴書附表一編│
│ │( A-08 ) │ │ 殘留。 │ 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號(八) │
│ │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偵 5137 卷第│ │
│ │ │ │ │ 63 至79頁) │ │
│ │ │ │ │②法務部調查局 107 年 9 │ │
│ │ │ │ │ 月21 日調科壹字第10723│ │
│ │ │ │ │ 000000 號鑑定書(偵678│ │
│ │ │ │ │ 2 卷第 13 至 14 頁) │ │
│ │ │ │ │③扣押物品清單(偵 6782 │ │
│ │ │ │ │ 卷第192-1至192-6頁) │ │
├──┼──────┼──┼───────────┼────────────┼───────┤
│ 9 │玻璃保鮮盒 │1個 │㈠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①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起訴書附表一編│
│ │( A-09 ) │ │ 殘留。 │ 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號(九) │
│ │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偵 5137 卷第│ │
│ │ │ │ │ 63 至79頁) │ │
│ │ │ │ │②法務部調查局 107 年 9 │ │
│ │ │ │ │ 月21 日調科壹字第10723│ │
│ │ │ │ │ 000000 號鑑定書(偵678│ │
│ │ │ │ │ 2 卷第 13 至 14 頁) │ │
│ │ │ │ │③扣押物品清單(偵 6782 │ │
│ │ │ │ │ 卷第192-1至192-6頁) │ │
├──┼──────┼──┼───────────┼────────────┼───────┤
│ 10 │吸瓶 │2個 │㈠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①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起訴書附表一編│
│ │( A-10 ) │ │ 殘留。 │ 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號(十) │




│ │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偵 5137 卷第│ │
│ │ │ │ │ 63 至79頁) │ │
│ │ │ │ │②法務部調查局 107 年 9 │ │
│ │ │ │ │ 月21 日調科壹字第10723│ │
│ │ │ │ │ 000000 號鑑定書(偵678│ │
│ │ │ │ │ 2 卷第 13 至 14 頁) │ │
│ │ │ │ │③扣押物品清單(偵 6782 │ │
│ │ │ │ │ 卷第192-1至192-6頁) │ │
├──┼──────┼──┼───────────┼────────────┼───────┤
│ 11 │試管燒杯組周│6個 │ │①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起訴書附表一編│
│ │邊器材 │ │ │ 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號(十一) │
│ │( A-11 )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偵 5137 卷第│ │
│ │ │ │ │ 63 至79頁) │ │
│ │ │ │ │②扣押物品清單(偵 6782 │ │
│ │ │ │ │ 卷第192-1至192-6頁) │ │
├──┼──────┼──┼───────────┼────────────┼───────┤
│ 12 │冷凝管 │1個 │㈠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①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起訴書附表一編│
│ │( A-12 ) │ │ 殘留。 │ 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號(十二) │
│ │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偵 5137 卷第│ │
│ │ │ │ │ 63 至79頁) │ │
│ │ │ │ │②法務部調查局 107 年 9 │ │
│ │ │ │ │ 月21 日調科壹字第10723│ │
│ │ │ │ │ 000000 號鑑定書(偵678│ │
│ │ │ │ │ 2 卷第 13 至 14 頁) │ │
│ │ │ │ │③扣押物品清單(偵 6782 │ │
│ │ │ │ │ 卷第192-1至192-6頁) │ │
├──┼──────┼──┼───────────┼────────────┼───────┤
│ 13 │二甲苯 │4瓶 │ │①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起訴書附表一編│
│ 至 │( A-13 ) │ │ │ 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號(十三)至(│
│ 16 │ 至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十六) │
│ │( A-16 ) │ │ │ 品目錄表(偵 5137 卷第│ │
│ │ │ │ │ 63 至79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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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酒精 │3瓶 │ │①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起訴書附表一編│
│ 至 │( A-17 ) │ │ │ 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號(十七)至(│
│ 19 │ 至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十九) │
│ │( A-19 ) │ │ │ 品目錄表(偵 5137 卷第│ │




│ │ │ │ │ 63 至79頁) │ │
│ │ │ │ │②扣押物品清單(偵 6782 │ │
│ │ │ │ │ 卷第192-1至192-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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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檸檬酸 │1瓶 │ │①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起訴書附表一編│
│ │( A-20 ) │ │ │ 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號(二十) │
│ │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偵 5137 卷第│ │
│ │ │ │ │ 63 至79頁) │ │
│ │ │ │ │②扣押物品清單(偵 6782 │ │
│ │ │ │ │ 卷第192-1至192-6頁) │ │
├──┼──────┼──┼───────────┼────────────┼───────┤
│ 21 │甲苯 │1瓶 │ │①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起訴書附表一編│
│ │( A-21 ) │ │ │ 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號(二十一) │
│ │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偵 5137 卷第│ │
│ │ │ │ │ 63 至79頁) │ │
│ │ │ │ │②扣押物品清單(偵 6782 │ │
│ │ │ │ │ 卷第192-1至192-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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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鹽酸 │1瓶 │ │①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起訴書附表一編│
│ │( A-22 ) │ │ │ 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號(二十二) │
│ │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偵 5137 卷第│ │
│ │ │ │ │ 63 至79頁) │ │
├──┼──────┼──┼───────────┼────────────┼───────┤
│ 23 │甲醇 │1瓶 │ │①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起訴書附表一編│
│ │( A-23 ) │ │ │ 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號(二十三) │
│ │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偵 5137 卷第│ │
│ │ │ │ │ 63 至79頁) │ │
│ │ │ │ │②扣押物品清單(偵 6782 │ │
│ │ │ │ │ 卷第192-1至192-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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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氫氧化鈉 │1瓶 │ │①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起訴書附表一編│
│ │( A-24 ) │ │ │ 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號(二十四) │
│ │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偵 5137 卷第│ │
│ │ │ │ │ 63 至79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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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漏斗 │1個 │㈠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①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起訴書附表一編│
│ │( A-25 ) │ │ 殘留。 │ 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號(二十五) │
│ │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偵 5137 卷第│ │
│ │ │ │ │ 63 至79頁) │ │
│ │ │ │ │②法務部調查局 107 年 9 │ │
│ │ │ │ │ 月21 日調科壹字第10723│ │
│ │ │ │ │ 000000 號鑑定書(偵678│ │
│ │ │ │ │ 2 卷第 13 至 14 頁) │ │
│ │ │ │ │③扣押物品清單(偵 6782 │ │
│ │ │ │ │ 卷第192-1至192-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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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塑膠空瓶 │1個 │㈠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①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起訴書附表一編│
│ │( A-26 ) │ │ 殘留。 │ 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號(二十六) │
│ │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偵 5137 卷第│ │
│ │ │ │ │ 63 至79頁) │ │
│ │ │ │ │②法務部調查局 107 年 9 │ │
│ │ │ │ │ 月21 日調科壹字第10723│ │
│ │ │ │ │ 000000 號鑑定書(偵678│ │
│ │ │ │ │ 2 卷第 13 至 14 頁) │ │
│ │ │ │ │③扣押物品清單(偵 6782 │ │
│ │ │ │ │ 卷第192-1至192-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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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試紙 │1個 │ │①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起訴書附表一編│
│ │( A-27 ) │ │ │ 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號(二十七) │
│ │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偵 5137 卷第│ │
│ │ │ │ │ 63 至79頁) │ │
│ │ │ │ │②扣押物品清單(偵 6782 │ │
│ │ │ │ │ 卷第192-1至192-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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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燒杯 │1個 │㈠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①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起訴書附表一編│
│ │( A-28 ) │ │ 殘留。 │ 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號(二十八) │
│ │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偵 5137 卷第│ │
│ │ │ │ │ 63 至79頁) │ │
│ │ │ │ │②法務部調查局 107 年 9 │ │
│ │ │ │ │ 月21 日調科壹字第10723│ │
│ │ │ │ │ 000000 號鑑定書(偵678│ │




│ │ │ │ │ 2 卷第 13 至 14 頁) │ │
│ │ │ │ │③扣押物品清單(偵 6782 │ │
│ │ │ │ │ 卷第192-1至192-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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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加熱攪拌器 │1個 │㈠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①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起訴書附表一編│
│ │( A-29 ) │ │ 殘留。 │ 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號(二十九) │
│ │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偵 5137 卷第│ │
│ │ │ │ │ 63 至79頁) │ │
│ │ │ │ │②法務部調查局 107 年 9 │ │
│ │ │ │ │ 月21 日調科壹字第10723│ │
│ │ │ │ │ 000000 號鑑定書(偵678│ │
│ │ │ │ │ 2 卷第 13 至 14 頁) │ │
│ │ │ │ │③扣押物品清單(偵 6782 │ │
│ │ │ │ │ 卷第192-1至192-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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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疑似毒品溶液│1盒 │㈠毛重1703公克。 │①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起訴書附表一編│
│ │( A-30 ) │ │㈡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 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號(三十) │
│ │ │ │ 。 │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偵 5137 卷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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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