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智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智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謝智楷因毒品、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受刑人請求聲請 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 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齊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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