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211號
KLDM,107,附民,211,2019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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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11號
原  告 蕭清蘭
被  告 詹宜靜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38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107年度附民字第21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107年度易字第381號被告詹宜靜詐欺案件,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鄭景文
法 官華奕超
法 官施添寶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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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