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52號
KLDM,107,易,52,2019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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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5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育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年度偵字第353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育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被害人鍾金鳳支付如附件所示分期給付數額、方式之損害賠償。
事 實
一、莊育惠明知提供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與密碼等 物予他人使用,有可能遭他人用以掩飾真實身分而從事犯罪 行為,竟因一時需錢孔急,基於詐欺取財之故意,與網路上 查詢之某真實姓名年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聯絡,並由莊育惠於民國105 年10月14日,在基隆市仁愛區 某統一超商,先將其所有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瑞芳分行(下 稱彰銀瑞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及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基隆分行(下稱中信銀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存摺,以宅急便寄送予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自稱「王子庭」成年人,再並以所有之行動電 話通訊軟體LINE傳輸該上開提款卡之密碼予上揭之人,續於 105 年10月17日、18日某時許,由該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成年人或其所屬之詐欺集團之某成員,以撥打電話給鍾金鳳 ,假冒其妹婿林國松之身份,並向鍾金鳳佯稱:伊急需借款 週轉云云之方式,因而致鍾金鳳信以為真,因而陷於錯誤, 於105 年10月18日某時許,依上開詐騙集團之某成員電話之 指示,在新竹市○○路0 號臺灣土地銀行新竹分行內(雖該 土地銀行行員查覺有異,請求警方協助,鍾金鳳最後仍執意 完成匯款),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46萬元至莊育惠所有 上開中信銀基隆分行帳戶,及匯款40萬元至莊育惠所有上開 彰銀瑞芳分行帳戶內,之後,莊育惠前往上開彰化銀行領款 時,因該行行員查覺莊育惠所有之上開彰銀瑞芳分行帳戶內 之資金往來有異,報警處理時,且經基隆市警察局瑞芳分局 偵查隊小隊長陳國強到場勸阻莊育惠勿提領上開詐騙集團涉 嫌之犯罪所得款,詎莊育惠向警方陳國強小隊長謊稱上開款 項係其男友所匯入之工程款項等云云,且莊育惠於105年10



月19日補辦上開彰銀瑞芳分行之提款卡,之後,再以臨櫃提 款方式,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時間,接續提領共計22萬 200元,除扣除供己花用之9萬5,200元外,再於105年10月20 日,將12 萬5,000元匯入戶名「曾莉芳」之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三峽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之帳戶內(除 莊育惠上開提領之款項外,餘款均業已遭提領一空)。嗣鍾 金鳳因遲遲未獲還款,始發現受騙,報警處理,乃循線查悉 上情。
二、案經鍾金鳳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轉予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瑞芳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 159 條之5 亦有明定。查本判決所引用之下列證據資料(包含供 述證據、文書證據等),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 序所取得,且被告莊育惠、檢察官於本院審判期日中對本院 所提示之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供述,包括供述證據、文書 證據等證據,就證據能力均未表示爭執,而迄至言詞辯論終 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見本院 107年度易字第52號卷,以下 簡稱本院卷,共二卷,卷一第91至92頁、卷二第336至340頁 】,經核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 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 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 規定,本判決所引用如下揭所示 之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等,均俱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貳、實體部分
一、本院查:
㈠訊據被告莊育惠就上開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於本院108年4 月25日審判程序時坦承:本件我認罪,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 我不爭執等語明確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鍾金鳳於警詢、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臺灣基隆地方檢 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536號卷,下稱偵卷,第4至6頁、第26 至28頁;本院卷二第279至281頁、第287至302頁】,再佐以



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林春華鍾金鳳之女兒)、證人即本件警 方承辦人陳冠廷即現任基隆市警察局科技隊警務員、陳國強 即現任基隆市警察局瑞芳分局偵查隊小隊長、賴柏瑞即林口 分局警備隊偵查佐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內容亦大致符合【見 本院卷一第123至127頁、第137至142頁;本院卷二第145 至 166 頁、第197至225頁、第287至302頁】,並有明帳戶個資 檢視、彰化銀行存摺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台 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門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報案三聯單、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偵辦詐欺案件車手取款照片、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中華電信資料查詢、提領照片2張【見偵卷第7至13 頁、第14至18頁、第23頁、第36頁】及彰化商業銀行瑞芳分 行107年2月2日彰瑞字第107000025號函及其檢附被告開戶、 補辦提款卡及自開戶日起至105 年12月31日止交易明細等資 料文件、被告手機對話內容翻拍照片【見本院卷一第19至22 頁、第94至114頁】,彰化銀行瑞芳分行107年10月2 日函及 附件個人客戶印鑑卡、個人戶業務往來申請書、個人戶領用 單、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同意書、客戶往來帳戶一覽表 、資料異動申請書、停止使用掛失止付通知書兼補發申請書 、登錄解除變更認證單、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0月4日函及附件往 來交易明細、申請掛失止付更換查詢暨終止使用申請書、基 本資料、約定條款同意書第16版、開戶暨辦理各項業務申請 書、客戶聲明暨簽名專區、美國外國帳戶FATCA 身分聲明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往來明細、玉山聯名卡聲請資料、玉山 銀行信用卡申辦資料、悠遊卡加值記錄、新竹市警察局第一 分局西門派出所徐浩維警員108 年4月8日職務報告等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二第45至69頁、第75至101 頁、第239至257頁 、第321 頁】,從而,應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 相符,堪以採信。
㈡按刑法之共同正犯,包括共謀共同正犯及實行共同正犯二者 在內;祇須行為人有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共同犯罪計畫 之擬定,互為利用他人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完成其等 犯罪計畫,即克當之,不以每一行為人均實際參與部分構成 要件行為或分取犯罪利得為必要;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 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 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且其犯意聯絡之表示 ,無論為明示之通謀或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均不在此限(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82號及98年度台上字第2655號判 決要旨參照)。又按刑法之「相續共同正犯」,就基於凡屬



共同正犯對於共同犯意範圍內之行為均應負責,而共同犯意 不以在實行犯罪行為前成立者為限,若了解最初行為者之意 思,而於其實行犯罪之中途發生共同犯意而參與實行者,亦 足成立;故對於發生共同犯意以前其他共同正犯所為之行為 ,苟有就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 則該行為即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98 年度台上字第4230、7972號判決要旨參照);再事中共同正 犯,即學說所謂之「相續的共同正犯」或「承繼的共同正犯 」,乃指前行為人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後,後行為人中途與 前行為人取得意思聯絡而參與實行行為而言。事中共同正犯 是否亦須對於參與前之他共同正犯之行為負擔責任,學理上 固有犯罪共同說(肯定)、行為共同說(否定)之爭議,但 共同正犯之所以適用「一部行為全部責任」,即在於共同正 犯間之「相互利用、補充關係」,若他共同正犯之前行為, 對加入之事中共同正犯於構成要件之實現上,具有重要影響 力,即他共同正犯與事中共同正犯對於前行為與後行為皆存 在相互利用、補充關係,自應對他共同正犯之前行為負責【 最高法院102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㈠可資參照】。查 ,被告雖辯稱:當初我在網路上查說要借錢,查到他們,他 們是要我說要借錢要先把戶頭給他們,之後才能匯利息,所 以我就把網路銀行的帳號密碼給他們,我就給他們,好幾次 之後我覺得有問題,網路銀行的戶頭也被警示,我有打電話 去問,我去中國信託、彰化銀行補申請提款卡,後來他們有 跟我聯絡,我去彰化銀行的時候警察有來問,我問他們說我 被警察帶走,為何會這樣,他們說他們會處理,錢要說是我 男朋友做工地的工程款之類的云云。惟本院查: ⒈本件告訴人鍾金鳳於上開時地陷於錯誤欲匯款至被告之彰 化銀行內時時,因銀行員查覺有異,旋即報警處理,然因 告訴人堅稱未受騙,而完成匯款乙節之事實,業據證人即 告訴人鍾金鳳於本院108年3月21日審判程序時證述:(提 示偵卷第4頁105年10月24日調查筆錄、偵卷第26頁訊問筆 錄)105年10月17日在新竹市○○路0號土地銀行遭詐欺, 有個電話打過來,自稱是妹婿林國松發生一些困難急需用 錢,跟我借錢,以簡訊告訴我他的帳戶,所以我就去土地 銀行拿這個錢匯到他的戶頭裡面去,現金有32萬8000元, 另外又匯46萬元給中國信託基隆分行,另外40萬元匯給彰 化銀行瑞芳分行這三次,全部被騙118 萬8000元都是事實 ,第一次匯30幾萬沒有講,第二次匯46萬及40萬,那同一 天,銀行跟我說這不是什麼有開公司的,我說我妹婿沒有 開公司啊,他說他跟人家合資被倒錢,急需要錢,叫我匯



給他,警察是第二天去我家,他就跟我說那是詐騙的,後 來自稱林國松我妹婿那個人有打電話過來,我就拿電話給 警察聽,那個警察是誰我忘了,是派出所的警察,什麼名 字我忘了,我拿電話給警察跟對方對話,警察跟對方講什 麼我不知道,我沒有聽到,是西門派出所,我們去派出所 的時候,我是直接找那個警察報案,派出所警察說銀行通 知他說我匯那麼多錢,他來瞭解一下,跟我說我被騙了等 語明確綦詳【見本院卷二第290至293頁】,並有上開卷附 之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門派出所員警徐浩維之職務報 告記載:105 年10月17日12時許,接獲土地銀行行員來電 稱有民眾可能遭詐騙請求協助,經到場了解,行員稱民眾 鍾金鳳攜現金328,000 元做臨櫃匯款,且經詢問該民匯款 對象及原因皆都是帶過不願多說,該民不願聽行員勸說堅 持完成匯款後隨即返家,行員覺有異故請求警方協助,並 提供警方該民眾地址,警方前往該址詢問鍾民詳細情形, 鍾民稱接獲其妹婿林國松來電稱資金不足,急需一筆工程 款,經警方回電確認,對方對鍾民個資及工程款相關問題 皆答非所問,顯有可疑之處,應為詐騙,但因對方知道鍾 民之小名,故鍾民堅信不疑,堅持匯款,警方只得先行詢 問土地銀行是否可先行取消其匯款,行員稱銀行方依規定 只能暫時將款項攔阻一段時間,若非該匯款民眾親自取消 ,超過時限只得讓款項依規匯出,警方再次前往鍾民住處 ,不斷進行勸說,並請其先行至派出所做進一步確認,但 該民堅不願接受警方協助,後警方接獲土銀通知因時限已 到無法再攔阻該筆匯款,只得讓匯款動作繼續進行,故未 成功攔阻鍾民匯款等語明確綦詳,並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一 分局西門派出所徐浩維警員108 年4月8日職務報告1 件在 卷可佐【見本院卷二第321 頁】。是是證人鍾金鳳上開證 述情節,核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
⒉又證人即本件警方承辦人陳國強即基隆市警察局瑞芳分局 偵查隊小隊長於本院107年6月14日審判程序時證述:本件 因為被告當天去彰化銀行提領補辦時,彰化銀行行員有通 知我們,我有到場去看,去的時候我有先帶被告回來,請 她先回來我們這邊協助一下,因為被告有大量的金錢匯進 去的時候,她要去提領,然後她又講不出,她一直說是她 男朋友匯錢進來的,然後我們有請那邊的員警【註:即新 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門派出所員警徐浩維】馬上去找被 害人,據那邊的員警【註:即員警徐浩維】回覆說,當天 這個被害人要去匯款的時候,他們就有到場跟被害人說這 是詐騙,請被害人不要匯錢,結果被害人不聽,隔天又再



去匯,匯進去之後,被告在隔天要去領,我們這邊的行員 發現才會通知我們,因為被告之前的存摺沒什麼在動,忽 然要提領大量的金錢,行員都會跟我們先講一下,我就問 被告為何之前都沒有什麼在動,現在馬上要提領這麼多錢 ,被告就一直說那是她男朋友匯給她叫她來領的,我跟被 告說妳這是不是詐騙,她就一直說沒有,被害人一直說她 沒有被騙,我沒辦法,因為已經有請員警跟被害人說妳這 是遭到詐騙,但是被害人聽不下去,她就一直說我沒有被 詐騙,我問被告說妳為什麼現在才有大量要提領的動作, 妳是被詐騙還是妳是賣本子,她就堅持說是她男朋友匯給 她的,我問她說她男朋友的電話,她說她不方便提供,她 男朋友在上班,沒辦法提供,也沒辦法聯絡她男朋友到場 等語之證述情節明確【見本院卷一第125頁反面至第126頁 】,核與上開本院卷二第321 頁卷附之新竹市警察局第一 分局西門派出所員警徐浩維之職務報告記載內容大致吻合 ,亦有上開職務報告1件在卷可徵【見本院卷二第321頁】 。是被告上開所辯,與事實不符,應無可信,洵堪認定。 ⒊再證人陳國強小隊長於本院107 年11月29日審判程序時證 述:被告要領錢的時候,我有到場處理,被告說這是她男 朋友匯錢給她,彰化銀行那邊都是她提領的,彰化銀行那 邊都是她提領的等語之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二第150至152 頁】,與其於本院108年1月10日審判程序時證述:我是10 5 年10月19日去找被告,跟被告說可能是詐欺的錢,我那 時候是跟被告講說,被告的帳戶有一筆很大的錢,懷疑與 詐騙有關,彰化銀行瑞芳分行當初通知我們說,這裡有一 個疑似是詐騙的車手來提款,我接到電話之後,我就馬上 過去瞭解,行員就拿交易明細表給我看,我就請被告到我 們隊上瞭解,然後我就跟被告講,講說「你的帳戶之前都 沒有什麼在用,然後你現在馬上開始有大量的提領,這個 一定是詐騙的,我跟他說你不要領,然後我打電話到新竹 那邊,請那邊的同事去找鍾金鳳,就是要查明是不是被騙 ,如果是被騙的話,我們這邊馬上以現行犯移送,鍾金鳳 那邊就是一直沒有承認一直說不是就對了,後來我也是一 直跟被告講說,你不要領,這個一定是詐騙的,被告就一 直講說,這個是他男朋友匯款的,我有問被告,是否認識 鍾金鳳,被告說他不認識,被告說這個錢是他男朋友的工 程款,我叫被告打電話給他男朋友,被告說他男朋友在上 班,沒有辦法,我跟被告要被告男朋友的電話,被告也不 講,因為主要是被害人那邊堅持他不是被騙的,我們沒有 辦法,只好讓被告先走,工程款是被告講的,被告說是他



男朋友的工程款,那時候鍾金鳳一直堅持他沒有被騙,鍾 金鳳也不願意講太多,因為我們這邊是打電話拜託那邊同 事去問,那邊同事也是大概去幫你問,問完的時候,他說 被害者堅持這樣講,我也沒辦法處理,我有再三的跟被告 提醒說不要領,這個一定是詐騙的,後來被告還是去領了 ,因為沒有警示的話,銀行也沒辦法阻擋,也是要讓他領 ,12萬5 千元這個部分,曾莉芳有接受警訊,我有附移送 書等語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本院卷二第202至206頁】 ,並有上開職務報告、報案三聯單、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 局西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彰化商 業銀行瑞芳分行107年2月2日彰瑞字第107000025號函及其 檢附被告開戶、補辦提款卡及自開戶日起至105年12月31 日止交易明細等資料文件、被告手機對話內容翻拍照片、 彰化銀行瑞芳分行107年10月2日函及附件個人客戶印鑑卡 、個人戶業務往來申請書、個人戶領用單、蒐集處理及利 用個人資料同意書、客戶往來帳戶一覽表、資料異動申請 書、停止使用掛失止付通知書兼補發申請書、登錄解除變 更認證單、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0月4日函及附件往來交易明 細、申請掛失止付更換查詢暨終止使用申請書、基本資料 、約定條款同意書第16版、開戶暨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 客戶聲明暨簽名專區、美國外國帳戶FATCA 身分聲明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往來明細、玉山聯名卡聲請資料、玉山 銀行信用卡申辦資料等在卷可佐。是證人陳國強上開證述 情節,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⒋復酌被告朋友即證人翁斌祐於108 年4月9日警詢時證述: 莊育惠於105 年10月19日下午14時許,至彰銀瑞芳分行欲 提領帳戶內之金額,因異常提領,為行員發現後,通知警 方到場了解,莊育惠告知帳戶內之匯款是我所匯的話詞, 是不正確,是她亂講的,我當時是在做玻璃的,而且我是 被人僱用的,又不是老闆,怎麼會有工程款,我不知道她 提領22萬元,我也沒有花用,我也不知道她匯12萬5 千元 給曾莉芳等語之證述情節綦詳【見本院卷二第323至324頁 】,再互核與被告莊育惠於本院107年4月20日訊問時供述 :前面是他們用網路銀行轉帳轉走的,後面剩下22萬多, 他們叫我領出來的,我是去彰化銀行領的,我用我上開彰 化銀行瑞芳分行的本子去櫃台領的,好像一次領,我有拿 九萬五仟元等語之供述情節大致符合【見本院卷一第75至 76頁】,並有上開彰化銀行瑞芳分行107年10月2日函及附 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0月4日函及附



件等在卷可佐。是被告與上開網路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成年人間,俱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聯絡及上開行為 分擔,應堪認定。
⒌又被告於本院107 年11月29日審判程序時供述:「(檢察 官問:你當時為何要騙警察說這是男朋友匯的錢?)那時 候我根本不知道是詐騙集團」、「(檢察官問:是不是詐 騙集團你不管,你為何要騙警察?)那時候就沒想這麼多 」、「(檢察官問:你就照事實講就好,就說這是我借款 的錢就好了,為何要騙這是男友匯的錢?如果你覺得這是 正常的無所謂的,為何需要騙警察?因為警察有叫你不要 領,不是沒有跟你講,你還騙警察,為什麼?你就說這是 我借的錢,為什麼不能領,你可以直接這樣講,為何要說 是男朋友匯的,表示你可以確定來源是正常的,你才會講 是男朋友匯的?)就是沒想那麼多啊」、「(檢察官問: 你會講男朋友,表示你想過,你才會講男朋友?如果是沒 想那麼多,你講的就是你實際上遇到的狀況,就是我沒想 那麼多,我跟人家借錢,他匯錢給我,正常啊,我領的是 我借的錢,那才叫作沒想那麼多?)正常我不可能對警察 說這是我借的錢」、「(檢察官問:為什麼?那表示你想 過,你會講一個合理來源給警察聽,你不需要隱匿一個你 覺得是正常的來源,如果你覺得它是正常的,男朋友給的 ,可以相信的,你可以直接講,你不需要講一個明知道他 不是,可是你卻講是男朋友,你跟警察說一個可以確定的 來源,所以你當時就已經覺得這有問題,所以才會騙警察 ?)(沈默未答)」、「(檢察官問:不然你為什麼要騙 警察?)(沈默未答)」、「(檢察官問:沒想那麼多反 而是錯的,你就是有想才會告訴警察一個假的,為何你不 是說這是我借的錢?)因為我不可能莫名其妙跟別人講說 我借錢」、「(檢察官問:為什麼?警察就叫你不要領了 ,這不叫莫名其妙,是有原因)(沈默未答)」、「(檢 察官問:他有沒有表明身分?他有沒有告訴你他是警察? )有」、「(檢察官問:警察都已經叫你不要領了,表示 這是有問題的錢,可是你卻跟警察講一個你認為可以相信 ,你為了取信於他,說了一個合法來源,為什麼?)因為 那時候我有跟對方聯絡,對方就這樣跟我講」、「(檢察 官問:為何對方不說是借錢就好?為何對方要說是男朋友 匯的?表示對方也怕警察查啊)我那時候就沒想那麼多, 如果我有想這麼多的話,我那時候也不會這樣啊」、「( 檢察官問:是你跟對方說你講男朋友匯的,還是對方叫你 講是男朋友匯的?)我有問他說我現在到底要怎麼講」、



「(檢察官問:我印象中是你跟對方說你是跟他講男朋友 ?)我會請他打給我」、「(檢察官問:所以你跟對方一 起來騙警察?除非對方是你的男朋友,不然你就講一個假 的來源,對方為什麼要做這件事?)(沈默未答)」、「 (檢察官問:對方沒有叫你講是男朋友,你的對話紀錄中 沒有說是對方叫你這樣講的?)(沈默未答)」、「(檢 察官問:員警叫你不要領的時候,你有沒有停止你的領款 行為?)沒有」、「(檢察官問:偵查機關都已經告訴你 這個錢有問題了,為什麼你不停止?)因為那時候筆錄做 完了,他就說那你就沒事了」、「(檢察官問:可是問題 是你已經知道這個有問題了?)可是那時候就還沒有想到 有問題啊」、「(檢察官問:為什麼沒有想到?警察都已 經告訴你了?)那時候想到有問題,我現在就不會這樣」 、「(檢察官問:還是你有問題都隨便他?看起來比較像 這種,因為警察都已經找上門了,告訴你這個有問題了, 你還繼續領,那表示你不是主觀上不知道?)因為對方依 然有跟我聯絡」、「(檢察官問:那個對方你知道是誰嗎 ?)我不知道是誰」、「(檢察官問:不知道是誰,為什 麼你相信他不相信警察呢?你有什麼特殊原因,相信對方 ,不相信警察呢?)就是需要借錢才借啊」、「(檢察官 問:他跟你有什麼特殊情況,特殊關係嗎?)沒有關係啊 」、「(檢察官問:沒有關係,你為什麼相信他?他拿了 什麼東西讓你能取信呢?)(沈默未答)」、「(檢察官 問:一個活生生的警察在你前面你不信,你信一個不知道 什麼地方的人,為什麼呢?)我那時候就太年輕了,急著 要借錢,所以才會這樣」、「(檢察官問:所以不管他是 什麼,你都一定要拿到錢,拿到錢為主,不管對方、之後 會有什麼下場都無所謂,就算警察告訴你有問題,你也無 所謂?)就沒想到他是詐騙集團」、「(檢察官問:這很 明顯是啊,警察都告訴你有問題了,你為什麼還說他不是 呢?你是有什麼可以確信他不是呢?)(沈默未答)」、 「(檢察官問:為何不信警察,信一個不知道是什麼人的 人?)(沈默未答)」、「(檢察官問:年輕應該不是理 由吧,你應該沒有智能障礙也沒有心智缺陷吧?)(沈默 未答)」、「(檢察官問:你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當時他 有任何東西可以取信於你,你才會相信這個人嗎?)(沈 默未答)」、「(檢察官問:有嗎?)沒有」、「(受命 法官問:在庭的陳國強小隊長在銀行怎麼阻止你不要領錢 ?是在哪個銀行、他怎麼做?請陳述)他就叫我不要領, 在彰化銀行瑞芳分行」、「(受命法官問:陳國強小隊長



怎麼跟你說?)他來的時候就有先說這不能領、不要領, 然後開始調資料」、「(受命法官問:你有無問陳國強小 隊長為何不能領、不要領?)好像有吧」、「(受命法官 問:陳國強小隊長在彰化銀行瑞芳分行有無告訴你為何不 能領、不要領?)他就說你的戶頭突然多了一筆那麼大筆 的錢,又發現網路銀行又有轉來轉去的問題,後面先帶回 去做筆錄」、「(受命法官問:你怎麼跟陳國強小隊長講 ?)我那時候有跟他說這個錢是什麼工程款之類的」、「 (受命法官問:為什麼你要跟他講這個錢什麼工程款?) 因為我那時候就一直問對方說我現在被警察帶去警察局了 ,我現在要怎麼講之類的,我問他說為什麼資料會匯來匯 去的」、「(受命法官問:(提示科技犯罪偵查隊23477 頁2016年10月19日凌晨2 時12分並告以要旨:你跟匯款人 講好,是我男朋友跟他借的,就說他是我男朋友的朋友( 我男朋友的名字叫翁斌祐),是不是這一通?這一通跟你 現在講的是不是有關係?這句話這是你LINE給他還是如何 產生的?)從前面我被抓走我就有問他」、「(受命法官 問:那是你LINE給他,還是他告訴你?這句話是怎麼產生 的?)從被抓走那時候我就傳那個資料給他」、「(受命 法官問:你將那段內容唸一遍?)你跟匯款人講好,是我 男朋友跟他借的,就說他是我男朋友的朋友」、「(受命 法官問:為何在你手機LINE裡面會出現這句話?是你告訴 對方,還是對方告訴你還是如何?請你詳細說明)我忘記 了,反正我記得他那時候有先打給我」、「(受命法官問 :這句話是你傳給對方的,是否如此?)在傳這個之前, 我記得他有打給我」、「(受命法官問:他有打給你,是 用LINE打給你,還是用電話?)他不是用LINE,他好像是 用什麼網路電話打的。但是講這個話之前,我記得他有打 一通電話給我,說要聯絡匯款的人,我不知道他有沒有聯 絡到」、「(受命法官問:(提示科技犯罪偵查隊23 477 頁2016年10月19日凌晨2 時12分並告以要旨)你跟匯款人 講好,是我男朋友跟他借的,就說他是我男朋友的朋友( 我男朋友的名字叫翁斌祐):這段話跟你剛才講說你跟警 察說是工程款又不一樣,為何會有這樣的出入?)但是講 這個話之前,我記得對方有打一通電話給我,對方說他要 去聯絡匯款人」、「(受命法官問:你認識嗎?)不認識 ,對方說他要去聯絡那個匯款人」、「(受命法官問:聯 絡到了嗎?)我不知道他有沒有聯絡到」、「(受命法官 問:『你跟匯款人講好,是我男朋友跟他借的,就說他是 我男朋友的朋友(我男朋友的名字叫翁斌祐)』這句話是



你傳給對方的,還是對方傳給你的?)這是我傳的」、「 (受命法官問:你為什麼要這樣傳?)我忘記電話中他怎 麼跟我講的,他說他要聯絡對方,然後他都沒有回我,所 以我前面就已經問他說你找到人了嗎」、「(受命法官問 :『可以盡快回答我訊息嗎』,你為什麼要這樣打?是發 生什麼事情?)就是他說他要去聯絡對方,然後聯絡完要 跟我講啊,然後就沒有回我了」、「(受命法官問:都沒 有回你,為什麼你要講這一段「我跟匯款人講好」?是你 跟匯款人講好,這是什麼?)(沈默未答)」、「(受命 法官問:你的意思是你要上游跟匯款人講好,理由就是說 對方要你回答是我男朋友跟他借的,是否如此?)對」、 「(受命法官問:這是誰編出來的理由?)我真的忘記那 時候是誰講的,後面他都沒有回我,我就這樣跟他講,我 說你乾脆跟匯款人講」、「(受命法官問:所以『是我男 朋友跟他借』是你自己編出來的,告訴對方那個上游這樣 講就好?你自己就編一個理由,是否如此?)對」、「( 受命法官問:你那時候很缺錢嗎?)就很缺,所以我才會 去借」、「(受命法官問:所以你只要有錢就好了,不管 人家死活是嗎?)我那時候就不知道是詐騙」、「(受命 法官問:警察都已經給你看明細轉來轉去有問題了,你當 時還沒去領錢,為何你事後還要去領錢?)事後講一講, 他們就放我走了,對方就說把那些錢領出來」、「(受命 法官問:你領了多少錢?)那時候裡面剩22萬多」、「( 受命法官問:都是你本人去領的?)在臨櫃領的」、「( 受命法官問:你領了以後怎麼處理?)領完22萬,他叫我 把它匯回去」、「(受命法官問:你怎麼處理?)因為我 當初是跟他借20萬,因為我那時候急用,所以我就先用了 9萬5,然後剩12萬5 ,我就把它匯回去了」、「(受命法 官問:匯到哪裡?)就是他說的郵局那個」、「(受命法 官問:他是誰?你認識嗎?)不認識」、「(受命法官問 :有無寫借據?)沒有」等語明確綦詳【見本院卷二第15 2至165頁】,並有上開本院卷一第94至114 頁之被告手機 0000-000-000內有關本案需調查資料彩色列印LINE對話內 容翻拍照片等在卷可徵。是被告與上開網路某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成年人間,俱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聯絡及 上開行為分擔,應堪認定。
⒍末酌被告於本院108年1月10日審判程序時供述:「(審判 長問:警察找你之後,你就領錢,警察找你應該是105 年 10月18日或19日,但是你繳款是在105 年10月24日,也就 是警察找你之後,你才領錢的?)(未回答)」、「(審



判長問:先問你彰化銀行那部分?)彰化銀行105 年10月 19日去補辦,是因為他叫我去,他說我的存簿怪怪的,所 以叫我去重補」、「(審判長問:補辦之後你就領款了嗎 ?)對」、「(審判長問:領款你是用金融卡領款嗎?) 臨櫃」、「(審判長問:你都臨櫃嗎?)105 年10月當天 領的那95000 元是臨櫃」、「(審判長問:那其他的呢? )然後12萬5 千元,是隔天他叫我把那些錢領出來匯還給 他,所以我也是臨櫃去領出來」、「(審判長問:這也是 領的?)對」、「(審判長問:你在105 年10月24日有領 200元,為什麼要再領200元)好像是補卡的時候把他領出 來的」、「(審判長問:你開始領的時候,是105 年10月 19日嗎?)對」、「(審判長問:補發存摺之後,你就領 了一個5 萬元,一個4萬5千元,所以之前都不是你領的? )對」、「(受命法官問:警察已經跟你講說你帳戶那筆 錢,是詐騙集團進來的錢,叫你不要再把他領出來,並且 有告訴你說,你說工程款是你男朋友的,你又不跟警察講 ,後來你還是把他領出來,這方面你做何解釋?)我那時 候有講說,對方都有一直跟我持續在聯絡」、「(受命法 官問:對方是你男朋友嗎?)是我跟他借錢的那個人」、 「(受命法官問:剛才證人陳國強是說,你跟警察講說是 你男朋友的工程款,你現在講是你跟他借錢的那個人,為 何跟證人陳國強講的不符?)就是我要借錢的那個人跟我 講,我那時候問他,我現在被警察抓來了,我現在要怎麼 辦,為什麼會搞到這樣」、「(受命法官問:你在網路跟 人家聯絡的這件事情,你有跟警察講嗎?)沒有」、「( 受命法官問:警察不是跟你說這是詐騙的錢,叫你不要領 ,你還是問一個不認識的人,聽那個不認識的人的指示, 然後再去做那個動作,你不覺得這樣做很奇怪嗎?)那時 候就急著要借錢,沒想到這麼多」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 第201至218頁】,並有上開本院卷二第45至69頁之彰化銀 行瑞芳分行107年10月2日函及附件個人客戶印鑑卡、個人 戶業務往來申請書、個人戶領用單、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 資料同意書、客戶往來帳戶一覽表、資料異動申請書、停 止使用掛失止付通知書兼補發申請書、登錄解除變更認證 單、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與本院卷二第75 至101頁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0月4日 函及附件往來交易明細、申請掛失止付更換查詢暨終止使 用申請書、基本資料、約定條款同意書第16版、開戶暨辦 理各項業務申請書、客戶聲明暨簽名專區、美國外國帳戶 FATCA 身分聲明書、本院卷二第239至257頁之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往來明細、玉山聯名卡聲請資料、玉山銀行信用卡 申辦資料、悠遊卡加值記錄等在卷可佐。足徵被告於領款 時,業已明知被害人鍾金鳳上開匯入其所有之彰化銀行帳 戶內之款項,非正當來源,仍執意欺騙警方即證人陳國強 小隊長並親自領款供己花用,尚且依上開網路某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某成員指示將其餘款項轉入他人帳戶 內,縱其未參與詐騙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施以詐術之階段行 為,惟被告主觀上仍應認有容任且與上開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且客觀 上亦有上開行為分擔,至為灼然。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所為之共同詐欺取財犯行, 應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按金融帳戶為個人之理財工具,一般民眾皆可自由申請開設 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且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 申請多數存款帳戶使用,並無借用他人帳戶使用之必要。而 衡諸一般常情,任何人均可辦理金融帳戶存摺使用,如無正 當理由,實無借用他人存摺使用之理,而金融存摺亦事關個 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親密 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該存摺,一般人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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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