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44號
CYDV,108,重訴,44,20190531,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原   告 許志維 
被   告 漢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千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 2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 年4 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1/1頁


參考資料
漢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