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忠耿、陳翁白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陳報被繼承人陳壽陽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
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報
繼承人是否有人拋棄繼承。
二、提出訴之追加暨追加被告聲明狀,載明應追加之被告姓名、
住居所;請求撤銷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之遺產範圍(註
:得來院聲請閱覽本案卷宗內之陳壽陽遺產稅證明書內容)
。並應按被告及追加被告之全部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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