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20號
CYDV,108,補,220,2019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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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周政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程秋蘭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97,134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18,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8,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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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