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12號
CYDV,108,補,212,2019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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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   告 福圓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明政 
被   告 蕭麗娟即尚義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0,000
元,應繳裁判費38,9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原
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8,41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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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圓電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