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永久屋使用權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97號
CYDV,108,補,197,2019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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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7號
原   告 何佩玲 

被   告 石蕙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永久屋使用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6,300 元,應徵得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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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