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權利金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96號
CYDV,108,補,196,20190516,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6號
原   告 嘉義縣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張根穆 
被   告 印可策略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文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權利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00,000元,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54,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1/1頁


參考資料
印可策略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